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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经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初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会员代表产生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为四年。会员代表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承担职责、享有权利。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会员代表按会前报名、先报先选的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的数量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会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会员数量为基数,乘以30%后向上取整数,不满100个则应定为100个。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前30日,本会向全体会员发出参会通知和参会回执;本会秘书处负责接收、整理参会回执;前7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本会按照有效参会回执回复顺序确定本次会议的会员代表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四条  会员代表是单位会员的,应当由单位会员的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单位会员的代表无法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单位内部其他人员作为临时会员单位代表出席会议。

第五条  当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结束后,当次会议的会员代表履职完毕,不再担任会员代表。

第七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