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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经2024年4月11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单位自律,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促进外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本会会员单位共同约定,是会员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应当履行本公约。

第三条本会倡导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相关机构遵守本公约,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外资经济发展环境。

第四条本会会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行业标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五条本会会员承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六条本会会员承诺严格履行各项合同的约定,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行为,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经营服务。

第七条本会会员承诺积极参与、配合行业内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的采集等工作,为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会会员承诺加强企业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服务效益。

第九条本会会员承诺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条本会会员自觉接受本会自律管理,会员单位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从维护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共同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十二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本公约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本会会员有违反本公约诚信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违反本公约,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会《章程》等相关规定,采取记录企业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和本会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公约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本会章程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本会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本公约经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通过之日起执行。